发布时间:2023-09-12
拍卖中的“一人竞买”问题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一人竞买应否中止拍卖”的复函
陕西省拍卖行业协会:你会发来《关于一人竞买应否中止拍卖的咨询函》(陕拍协函字[2019]08号)已收悉。为统一行业实践,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你会所提“只有一名竞买人参与竞买环节,拍卖是否应当中止”问题做出以下回复:拍卖人依照《拍卖法》第四章第二节之规定,进行拍卖公告与展示后,仅有一人办理参与竞买手续并参与竞买环节的,拍卖人可不中止拍卖。专此复函
例外情况
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第四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处置公告,资产处置标的价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同时在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处置公告。以公开转让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名投资人以上参加竞价,当仅有一名投资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方能成交。”
结 论
一般情况下,“一人竞买”,拍卖人可不中止拍卖,但当拍卖标的涉及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委托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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